我們蒐集到的37件案件中,疑似他殺軍方以自殺結案占了9件,管教不當導致逃兵、直接死亡占了2件,凌虐致死占了3件,刑求逼供占2件(其一件為江國慶最後判處死刑),因管教不當或無法適應導致自殺占11件(其1自殺未遂,另1自殺未遂成植物人)、落海死亡占3件、因落海或不明原因失蹤6件、不明原因墜樓身亡占1件。
在這些軍事冤案中,「疑似他殺以自殺結案」與「確認自殺」之案件,就有20件,占所有冤案比例5成以上。
軍中到底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祕密?陽光男孩入伍後為何反而尋短自殺?當軍事法庭和軍事檢察官隸屬國防部,並不獨立於軍中單位之外,其辦案結果真的可信嗎?
中華民國國軍軍冤懶人包:
雷政儒事件疑點:
- 雷的身高大約在175公分,上吊時掛在廁所抽水馬桶水管距離地面大約是160公分左右。
- 中華民國軍方態度遮掩,例如曾經阻撓日本名法醫柏村征一到台灣協助相驗工作,日本法醫認為本案是「他殺」後再偽裝成自殺。
魏嘉男事件備註:
- 軍事檢察官和軍法醫驗屍判定是自殺。魏的家屬認為疑點甚多,於是請法醫楊日松解剖驗屍,魏槍傷並非要害,不排除是他殺或意外死亡。
- 軍方將遺物歸還家屬時,個人用品已被軍方清理過,且軍方拒絕拿魏的軍中日誌給魏家人看。
- 軍事檢察官製作筆錄後,魏家不同意軍方提出的「自殺」說法,拒絕簽名,當時軍方語帶恐嚇地告知,若不簽名,魏就不能下葬,不能入土為安。
劉浩恩事件疑點:
- 劉入院時將隨身物品交院方保管,但手機卻失蹤了
- 事發前後的監視錄影帶,有長達十餘分鐘的畫面消失
- 軍方一直到將近兩個月後的四月下旬,才突然告知家屬發現劉的遺書。
蔡學良事件疑點:
- 槍管口驗無唾液與血跡反應,何來含槍之說?
- 槍身及彈匣驗無指紋,如何拿槍自裁?
- 國防部出示之「遺書」與蔡員部分筆跡不符、驗無指紋、與蔡員隨身攜帶扣案原子筆筆水不符。
洪文璞事件疑點:
- 家屬取得部隊醫護所洪員就診轉診單,但軍方最後給的正式公文卻寫:均無相關就診記錄。
- 部隊高危險群人員名冊列有洪文璞,危險原因為過胖不得過度操練。軍方最後正式公文卻寫:洪員非高危險群人員。
- 洪家與軍方打官司多年,但軍方明顯隱匿事證。
蘇詠盛事件備註: 蘇員同袍看不下去郭景志的施虐行為而攔路揭發此事。事發後郭員被記兩大過,移送軍法偵辦。軍事法院一、二審均依《陸海空軍刑法》第44條第1項「長官凌虐部屬致死罪」,判處郭員有期徒刑七年兩個月。惟郭員判決確定後竟棄保潛逃,蘇員家屬向郭景志提出民事賠償告訴,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郭應賠償新臺幣318萬餘元,但郭景志早已經在逃亡前脫產潛逃。
王勝彥事件備註: 家屬控訴三支部指揮官楊長政在王勝彥自焚當天,向王的姊姊說:「若此事不曝光,王勝彥救活,會照顧王的下半輩子,但若曝光,只能照顧三年。」楊旁邊一名校級軍官還向姊姊說:「那妳知道我們指揮官的意思!」
陳廣哲事件備註: 熟悉內情的軍方人士向《蘋果》爆料,陳兵壓力來自部隊長官管教不當,任意調動人事和懲處部屬,甚至有人去看精神科
李哲宇事件疑點:
- 李哲宇少尉沒有感情或經濟問題,軍方卻稱他「攜械逃亡自殺」
- 軍方報導子彈由下顎貫穿而出致命,家屬到解剖現場,卻發現是「從前額貫穿至腦杓」
- 如果是「飲彈自殺」,屍體應是受到槍枝後座力的關係呈現「仰躺」狀態,但李哲宇陳屍姿勢,卻是「臉部著地」
- 李員在營區旁飲彈自盡,為何沒人聽到聲響?軍方表示可能與澎湖東北季風過大有關。
- 雖然軍方認定姚是意外落水,但軍檢相驗時姚身上有多處傷痕,包括後腦、背部,且留在岸邊的舊軍帽是學長的,家屬質疑被人推下海。
- 軍方稱姚泰源於執行衛兵勤務時不慎落海,但軍方在十二分鐘內即撈起姚送醫。家屬將軍醫院病歷內容請教其他法醫,得到的答覆卻是姚的狀況「就算落水三十分鐘都救得回來,更何況只有十二分鐘?」
- 陳俊銘頸部動脈與手腕有多達十三處刀傷,且頸部傷口深及兩公分,但現場只發現一個長僅數公分的無柄美工小刀片。
- 2013年2月20日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表示,美工刀並沒有陳俊銘的指紋與血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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